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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取消粮食出口退税抑制出口缓解粮价涨势财政部昨日宣布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、稻谷、大米、玉米、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。财政部表示,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,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(正本和副本)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,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;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。2008年3月1日以后,无论新...